1、合并各方注销,设立一个新的企业法人;
2、至少在报纸上登载合并公告三次,且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满90天;
3、合并各方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4、合并各方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5、订立合并协议。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九条规定,企业法人分立、合并、迁移,应当在主管部门或者审批机关批准后30日内,向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开业登记或者注销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