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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条件有哪些

发布时间:2023-09-09 13:07:08

有以下情形的应办理职工账户转移:

1、职工调入本市(简称同城转移)新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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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单位因合并、分立致使职工需要转入新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的;

3、单位因撤销、破产、解散致使职工重新就业转入新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的;

4、职工调往济南行政区域以外(简称异地转移)单位工作,需将住房公积金转移到外地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的,或从异地调入本地工作需将住房公积金转入本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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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因下述原因,经职工本人申请,单位同意需将职工账户转移至公积金中心设立的托管户,由公积金中心集中封存管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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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单位因撤销、破产、解散职工未落实新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的;

(2)职工与原单位解除劳动人事关系(包括辞职、开除、除名等)未落实新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的;

凡在济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设立住房公积金帐户的单位职工,调入(调出)济南行政区域,或者在济南行政区域内因工作单位变动办理跨行转移,均属受理范围。

【法律依据】

《济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第十条,单位应当及时为新录用职工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单位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原工作单位应当将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并入新设立的账户。原工作单位不按照规定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手续的,职工可以向公积金中心举报。经查证属实的,公积金中心可以依据职工提交的有效证明材料直接为其办理账户转移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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