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让抵押物行为无效的情形有:
(一) 抵押人转让抵押物,未通知抵押权人也未告知买受人的,转让行为无效。
(二) 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告知买受人的,转让行为无效。
(三) 抵押人虽履行了“通知并告知”义务,但转让抵押物的价款明显低于其价值又未能提供相应担保,转让行为无效。
《担保法》第49条明确规定,抵押人转让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经抵押的情况,这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抵押人必须履行。在抵押人未履行“通知并告知”的义务的情况下,因其转让行为违反了《合同法》第52条第5项的规定,应确认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