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的产假有158天,其中国家规定的产假时间为98天,增加产假六十天。根据《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条例》的规定,女职工符合规定生育子女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六十天。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