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补偿款不可以挪用。
法律规定,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根据《物权法》第42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
(《物权法》将于2020年12月31日失效)
根据《民法典》第243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
(《民法典》生效时间为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