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赔偿的程序如下:
1.提出赔偿请求。受害人单独提出赔偿请求的,应当首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义务机关拒绝受理赔偿请求。在法定期限内不作出决定的,受害人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2.行政赔偿义务机关的受案。
3.审查下列内容:
(1)赔偿申请是否属于法律、法规以及规章规定的赔偿范围。
(2)有无法律、法规以及规章关于不予赔偿的规定情形。
(3)请求人是否符合国家赔偿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
(4)是否应由本机关予以赔偿。
(5)赔偿请求是否已过时效。
(6)请求赔偿的有关材料是否齐全。
4.对符合法定赔偿条件,决定予以赔偿的,制作《行政赔偿决定书》。对本机关不负有赔偿义务的申请,应通知赔偿请求人向有赔偿义务的的机关提出。
5.行政赔偿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