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迁后,房屋租赁关系仍然有效,双方应当按照租赁合同继续履行,出租人不能以此为理由终止租赁合同,但由于以前的房屋被拆除了,所以承租人可以住在补偿安置的房屋里。如果补偿安置的房屋和以前的房屋条件不一样,双方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调整租金。如果不符合原来的用途,承租人也可以解除合同。
《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九条,所有权变动后的合同效力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合同法》将于2020年12月31号失效)
《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五条,租赁物在承租人按照租赁合同占有期限内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民法典》生效时间为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