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司法考试 生产、销售、使用假药、劣药,有哪些情形

生产、销售、使用假药、劣药,有哪些情形

发布时间:2023-09-09 09:45:43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冒充其他药品,或者以其他药品冒充上述药品的;生产、销售以孕产妇、婴幼儿及儿童为主要使用对象的假(劣)药的;生产、销售的生物制品、血液制品属于假(劣)药的;生产、销售假(劣)药,造成人员伤害后果的;生产、销售假(劣)药,经处理后重犯的;拒绝、逃避监督检查,或者伪造、销毁、隐匿有关证据材料的,或者擅自动用查封、扣押物品的。

生产、销售、使用假药、劣药,有哪些情形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生产、销售劣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药品使用单位的人员明知是劣药而提供给他人使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温馨提示:
本文【生产、销售、使用假药、劣药,有哪些情形】由作者 法律百科 转载提供。 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 自学教育网 信息发布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 若存在侵权问题,请及时联系管理员或作者进行删除。
(c)2008-2025 自学教育网 All Rights Reserved 汕头市灵创科技有限公司
粤ICP备2024240640号-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