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负责人在法律上一般不对外承担责任,只是相当于总公司一个部门。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分公司是指公司在其住所以外设立的从事经营活动的机构。分公司的登记事项包括:名称、营业场所、负责人、经营范围。相对于总公司而言,分公司在法律地位上相当于公司的一个职能部门,分公司的负责人则相当于部门经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