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在哺乳期可以获得以下保护:
1、用个人单位不得安排女职工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
2、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3、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九条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