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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拆的法定程序

发布时间:2023-09-09 12:47:21

房屋强制拆迁程序:申请、审查、组织听证、报批、证据保全、法院作出决定、实施。

(1)行政强迁,经区、县房地局申请,由区、县人民政府责成区、县房地局和公安机关等有关机关部门实施的强迁。实施强制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除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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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司法强迁,由区、县房地局向人民法院申请,由人民法院实施的强迁。实施强迁的同时,拆迁人对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的补偿安置同时实施。

【法律依据】

根据《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第20条规定: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行政强制拆迁,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行政强制拆迁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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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裁决调解记录和裁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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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被拆迁人不同意拆迁的理由;

(四)被拆迁房屋的证据保全公证书;

(五)被拆迁人提供的安置用房、周转用房权属证明或者补偿资金证明;

(六)被拆迁人拒绝接收补偿资金的,应当提交补偿资金的提存证明;

(七)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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