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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人民政府作出的决定当事人不服申请法院审理的在判决之前人民政府的决定是否可以作为登记依据

发布时间:2023-09-09 13:06:56

这一问题涉及行政诉讼期间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停止执行的问题。根据法律规定,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行为的执行。只有存在法定情形时,法院才裁定停止执行。因此,人民政府作出决定后,当事人不服申请法院审理的,在法院作出判决前,除法院裁定人民政府决定停止执行的,决定可以作为登记的依据。另外,法院裁定停止执行的情形有:

(一)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对于人民政府作出的决定当事人不服申请法院审理的在判决之前人民政府的决定是否可以作为登记依据

(二)原告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停止执行,人民法院认为该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三)人民法院认为该行政行为的执行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

对于人民政府作出的决定当事人不服申请法院审理的在判决之前人民政府的决定是否可以作为登记依据

【法律依据】

《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行为的执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定停止执行:

对于人民政府作出的决定当事人不服申请法院审理的在判决之前人民政府的决定是否可以作为登记依据

(一)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二)原告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停止执行,人民法院认为该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三)人民法院认为该行政行为的执行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 当事人对停止执行或者不停止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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