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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移送的规定

发布时间:2023-09-09 09:47:49

行政案件移送程序:

行政案件移送的规定

1、指定两名或者两名以上的行政执法人员组成专案组专门负责,核实情况后向公安机关提出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书面报告,同时报经本机关正职负责人或者主持工作的负责人审批。

2、负责人应当自接到报告之日起3日内作出批准移送或者不批准移送的决定。

3、移送案件时,随案附送相关材料。

4、公安机关自接受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之日起3日内,决定是否予以立案。

行政案件移送的规定

5、决定立案的案件,自接到立案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将涉案物品以及与案件有关的其他材料移交公安机关。

【法律依据】

《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二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按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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