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因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该支付经济补偿金。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四十六条第一款,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