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行政诉讼法》和有关公安行政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公安机关的下列行政行为,有关公民或法人如果不服,都可以向法院起诉:
(1) 对公安行政处罚不服的。
(2) 对公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如治安收容,扣押财物,限期整改火险隐患等。
(3) 认为公安机关侵犯其合法经营权的,如违法擅自吊销旅馆、舞厅营业执照等。
(4) 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许可证和执照,公安机关拒绝颁发或不予答复的,如申请猎枪持枪证、因私出国护照等。
(5) 申请公安机关保护人身、财产权利,公安机关拒绝履行法定职责或不予答复的。
(6) 认为公安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如违法征收费用等。
(7) 认为公安机关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的,如侮辱、虐待、体罚、非法没收其合法财物或他人的合法财物,等等。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2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
(一)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