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进行管理目前主要有两种形式:
一是业主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
二是业主自行管理。
物业管理条例规定,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建设单位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的,应当签订书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业主大会成立后,可以对建设单位选聘的物业公司予以更换。
根据《民法典》第284条规定:业主可以自行管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民法典》生效时间为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