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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是否可以以放弃对共有部分的权利为由不履行相应的义务

发布时间:2023-09-09 09:58:10

不可以。

业主是否可以以放弃对共有部分的权利为由不履行相应的义务

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

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

【法律依据】

根据《民法典》第273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民法典》生效时间为2021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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