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的,如果商标已经注册,域名再用商标注册的话,就属于侵权行为,法律规定侵权行为包括:(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三)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会的,如果商标已经注册,域名再用商标注册的话,就属于侵权行为,法律规定侵权行为包括:(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三)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四)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五)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三)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四)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五)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一、域名抢注是否 侵犯商标权 ?
域名和 商标 属于注册体系不同的两类 知识产权 ,如果注册争议域名后,未投入使用,未使该域名与任何商品或服务建立指示来源关系,就不会与 商标权 产生冲突。
需要注意的是,如将他人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作为域名进行注册,根据具体情形可能会被认定为不正当竞争行为,同样不能再持有相关域名。
二、相关知识
商标侵权 (TRADEMARK INFRINGEMENT)即:商标 侵权行为 ,是指:行为人未经商标权人许可,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 注册商标 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或者其他干涉、妨碍商标权人使用其注册商标,损害商标权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侵权人通常需承担停止侵权的责任,明知或应知是侵权的行为人还要承担赔偿的责任。情节严重的,还要承担刑事责任。
承担责任
承担赔偿的责任行为是要承担赔偿的责任的,侵权人通常需承担停止侵权的责任,明知或应知是侵权的行为人还要承担赔偿的责任。情节严重的,还要承担刑事责任,我国《 刑法 》有专门针对知识产权犯罪的规定。
四个要素
具备下述四个构成要件的,构成销售 假冒注册商标 的商品的侵权行为:
1)必须有违法行为存在,即指行为人实施了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行为
2)必须有损害事实发生,即指行为人实施的销售假冒商标商品的行为造成了商标权人的损害后果。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会给权利人造成严重的财产损失,同时也会给享有注册商标权的单位等带来商誉损害。无论是财产损失还是商誉损害都属损害事实。
3)违法行为人主观上具有过错,即指行为人对所销售的商品属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事实系已经知道或者应当知道。
4)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必须有因果关系,即指不法行为人的销售行为与造成商标权人的损害结果存在前因后果的关系。
随着社会的发展,现在社会上存在很多的抢注的事件,不仅有直接 抢注商标 的,还有直接抢注域名的,抢注域名虽然与抢注商标的行为存在这差别,但是实际上,这两者都是恶性竞争的事件,抢注域名也是存在风险的,存在侵权的很大的可能性。
一、域名 商标抢注 和 抢注商标 一样吗,属于 侵权行为 吗? 域名商标抢注和抢注商标是不一样的概念,也是不属于侵权行为的。 商标侵权 (TRADEMARK INFRINGEMENT)即:商标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未经 商标权 人许可,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 注册商标 相同或近似的 商标 ,或者其他干涉、妨碍商标权人使用其注册商标,损害商标权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二、具备下述四个构成要件的,构成销售 假冒注册商标 的商品的侵权行为: 1)必须有违法行为存在,即指行为人实施了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行为 2)必须有损害事实发生,即指行为人实施的销售假冒商标商品的行为造成了商标权人的损害后果。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会给权利人造成严重的财产损失,同时也会给享有注册商标权的单位等带来商誉损害。无论是财产损失还是商誉损害都属损害事实。 3〕违法行为人主观上具有过错,即指行为人对所销售的商品属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事实系已经知道或者应当知道。 4)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必须有因果关系,即指不法行为人的销售行为与造成商标权人的损害结果存在前因后果的关系。 三、其他需要注意的事项 域名作为一种字符型标识,包含一定的语词意义,已经成为企业的重要商业标识,承载企业商誉,是企业重要的无形资产。域名相当于一个家庭的门牌号码,别人通过这个号码就可以很容易地找到你。新浪微博将其英文域名改为“weibo.com”,成为了微博的“唯一代言人”。现实生活中,企业普遍追求“商业标识一体化”,将域名、商标、商号等标识一同进行广告宣传,向消费者展示企业形象,域名被誉为“企业的网上商标”。 恶意抢注包括对域名的抢注和对商标的抢注。美国《反域名抢注消费者保护法》认为,域名抢注是指个人或公司将其他公司企业的商标、名称或名人的姓名及这些标记的相关变形恶意注册为域名,并通过恶意使用以从中牟利或达到其他不正当目的的行为。现实生活中,抢注域名的现象较为多见,但也不乏商标抢注现象,即在后注册的商标权人将他人持有的知名域名注册为商标,通过搭便车达到扩大自己影响力的目的。 各国立法均普遍禁止此种人为、有意造成的域名和商标权利冲突现象。如2005年,某体育品牌注册中文域名,涉嫌不正当竞争为由向法院起诉,后法院经审理判决停止使用并撤销该域名,由德尔惠鞋业有限公司使用该域名。 抢注与抢注商标是不一样的,抢注域名在法律上是允许的,通常分为域名从未被注册过和已经被注册过并且已经使用过的情况。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在他人使用期间还没有过期时是不可以进行注册的,必须等到域名过期且没有再进行续费的情况下可以进行注册。
商标 域名的抢注算不算侵权? 抢注域名不算侵权。 域名抢注:所谓抢注,简单地划分,有两种意义上的抢注: 1.一个从未被注册过的域名的抢注这种情况下,一般是域名的注册者预见到该域名潜在的价值,在其他人想到之前把该域名注册下来。此范围内包含一些对知名品牌,知名团体或个人的名称、 知识产权 等。 2.对一个曾经被注册过的域名的抢注一个被注册过的域名,如果未能够在有效期结束前及时续费,则会在一段时间后被删除。在被删除后的第一时间内,抢先注册到该域名的行为,视作另一种抢注。 商标侵权 (TRADEMARK INFRINGEMENT)即:商标 侵权行为 ,是指:行为人未经 商标权 人许可,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 注册商标 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或者其他干涉、妨碍商标权人使用其注册商标,损害商标权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侵权人通常需承担停止侵权的责任,明知或应知是侵权的行为人还要承担赔偿的责任。情节严重的,还要承担刑事责任。 承担责任 承担赔偿的责任行为是要承担赔偿的责任的,侵权人通常需承担停止侵权的责任,明知或应知是侵权的行为人还要承担赔偿的责任。情节严重的,还要承担刑事责任,我国《 刑法 》有专门针对知识产权犯罪的规定。 恶意抢注国际域名 通用顶级域名(.com、net、org,也称为国际域名)由美国政府控制,发生国际域名争议时,需要参照美国的相关法律和政策来处理恶意抢注国际域名事件。 1999年11月29日,美国国会通过了《域名反抢注法》,此法对恶意抢注域名定义是" 未经许可,注册的域名是或者包含了美国商标或活着的名人名",对于恶意抢注域名者,除了强制取消域名处,还要处以10万美元的 罚金 。 目前通用顶级域名由美国政府指定的ICANN来管理。ICANN于1999年10月24日通过了《统一域名争议解决办法》(UDRP),这个政策与《域名注册协议》、《统一域名争议解决办法程序规则》、域名争议解决机构的补充规则一起作为域名争议政策。《统一域名争议解决办法》第4节a 项规定:提起域名争议解决程序,应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1)提起争议的域名与投诉人所持有的商标或服务标记相同或具有误导性的相似 (2)域名持有人对该域名本身并不享有正当的权利或合法的利益 (3)域名持有人对域名的注册和使用均为恶意。 b项规定了恶意注册和使用域名的行为。恶意注册和使用域名的行为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几类: (1)有 证据 证明,域名持有人注册或获得域名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向商标或服务标记的所有者或所有者的竞争者出售、出租或其他任何形式转让域名,以期从中获得额外价值 (2)根据域名持有人的行为可以证明,域名持有人注册或获得域名的目的是为了阻止商标和服务标记的持有人通过一定形式的域名在互联网络上反映其商标或者 (3)域名持有人注册域名的主要目的是破坏竞争者的正常业务 (4)域名持有人目的是通过故意制造与投诉人所持有的商品或服务标记的混淆,以诱使互联网络用户访问域名持有人的网站或者其他联机地址,并从中牟利。 需要指出的是,上面政策中所提到的商标或服务标记是指在美国注册的商标或服务标记。 综合上面所说的,域名抢注对于我国来说是经常会发生的事情,因为这个一般不会承担任何的 侵权责任 ,但是如果商标权利人拿出证据证据自己归商标权利人,那么抢注者就要赔偿当事人的经济损失,所以,抢注别人的商标一定要从看商标是否已过了续展期,也一定要通过合法的程序来进行注册。
1、未注册商标对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这是最常见、数量最多的商标侵权类型,具体包括:
(1)在相同商品或服务项目上使用与注册商标近似或相同的文字、图形或其组合的行为。值得指出的是,在相同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的文字,“相同商品”的判断有时候很困难,两种商品虽然实际上是同一种商品,但名称、功能却可能迥然不同。
(2)在类似商品或服务项目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图形或其组合的行为。
(3)在非类似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与具有较高知名度的注册商标的行为。
(4)在与商品具有相关性的服务项目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的文字、图形或其组合的行为,或者在与服务项目具有相关性的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的文字、图形或其组合的行为。判断商品与服务项目是否类似,关键在于服务项目与商品之间是否有共同点,二者在使用相同或近似商标时,消费者是否容易产生商品与服务的混淆和误认等。
2、知识产权相临领域对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具体包括:
(1)商号对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突出表现是将他人具有一定知名度的文字商标作为商号申请企业名称注册,并不规范地使用该企业名称。
(2)域名对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域名作为企业或个人的一种身份标识,在互联网上经过注册后域名注册人即享有域名权。由于域名不进行实质审查,域名注册单位也不负责向国家商标主管部门查询该域名是否与注册商标冲突,所以发生商标侵犯域名权以及域名侵犯商标权的空间很大。
(3)外观设计专利对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商标作为一种商品标识,其可以由文字、图形及色彩外单独或组合而成,外观设计实际上是一种文字、图案、色彩和形状结合的具有商业价值的新颖性设计,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是其各要素的组合形式,而不保护其文字内涵。因此,如果外观设计专利中的文字与他人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则构成商标侵权行为。
(4)说明书(著作权)对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产品说明书使用不规范可能导致商标侵权的情形主要有:在不恰当位置突出使用他人的注册商标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的文字、图形或其组合并可能引起消费者混淆贬抑他人商标或淡化他人的商标显著度。
3、不正当使用行为对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具体包括:
(1)虽然不直接在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图形或其组合,但在广告、招牌、展览等其他业务活动中使用。
(2)擅自改变商标的字体导致的商标侵权。如四川某公司将自己的“泸抄”楷字体商标改为草书,改变字体后的“泸抄”和“泸州”非常近似,消费者根本无法辨认,这就明显构成了商标侵权。
(3)商品包装使用不当造成的商标侵权。一些企业在厂名、厂址上大做文章,如突出使用企业名称中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或者使用与商标注册人厂址近似容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的地址。
(4)搭赠商品行为引发的商标侵权。现实中,构成商标侵权的,一般需要满足四方面的要件,就包括有违法行为、存在损害事实、两者之间有因果关系,并且还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具有过错,否则的话是不能将一个行为认定为商标侵权的。而上述四种情况,可以说就是现实中常见的商标侵权的手段。
第一、最高院在《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使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相近的文字注册为域名,并且通过该域名进行先关商品交易的电子商务,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
第二、根据上述规定,注册域名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相似的属于侵权行为。
因域名注册引起的纠纷大致包括以下几种: 1、域名或其主要部分与他人的驰名商标相同或相似 驰名商标是指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并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2]由于许多大公司都是以商标作为域名使用的,因此,在互联网上用商标名称进行检索更为快捷。如果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被他人用域名注册的话,商标的注册人、使用人与域名的注册人之间就可能发生冲突。 那么,如何来认定驰名商标呢?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86年8月14日发布、1998年12月3日修订的《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第五条的规定,认定驰名商标应遵循以下条件:
(1)使用该商标的商品在中国的销售量及销售区域; (2)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近三年来的主要经济指标(年产量、销售额、利润、市场占有率等)及其在中国同行业中的排名; (3)使用该商标的商品在外国(地区)的销售量及销售区域; (4)该商标的广告发布情况; (5)该商标最早使用及连续使用的时间; (6)该商标在中国及外国(地区)的注册情况; (7)该商标驰名的其他证明文件。 在认定驰名商标时,首先应当考虑它在我国是否构成驰名商标,同时应当注意,各地评出的地区或行业知名商标、著名商标不宜作为驰名商标在域名注册争议中给予保护。驰名商标应为公众知晓范围更广泛的商标。
2、域名或其主要部分与他人的非驰名商标等相同或近似,足以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 如果不是驰名商标,则该商标的使用商品或服务及使用该域名的网站的经营业务,是否同使用商标的商品或服务相同或类似,是否会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是认定域名注册人是否构成对非驰名商标侵权的前提条件。域名注册本身要求分毫必计,稍有字母、符号变化都可以将两个域名区别开,因此,域名与域名之间不存在相似问题。对待域名与商标相似,足以造成误认,从而认定域名侵权的问题上亦应慎重。如果域名与非驰名商标所有的中文文字相同、英文字母相同,汉语拼音相同或发音相同,根据查明的具体事实,足以造成相关公众误认的,应认定为侵权。 在处理域名注册与商标冲突案件中,认定是否构成商标侵权很难以商标或域名使用的商品或服务是否相同或类似来判断。域名注册属于什么商品或服务属于哪一类都可能不和域名注册属于相同或类似的商品或服务。问题的关键是商标的知名度。如果该商标知名度高,将其注册为域名会使消费者产生混淆,就可能构成商标侵权。同时,还要看使用该域名的网站的实际商业行为,因为注册域名只是进入互联网的一个程序,其本身并不是一种商品或服务,注册域名的真正目的是通过域名进入互联网,利用互联网这一特殊工具从事商业活动或其他活动。
3、抢注域名 将他人的知名的商标、商号或其他商业标志抢先注册为域名,自己并不使用。抢注者注册域名不是为了使用,而是借注册域名“敲诈”权利人,收取赎金。
我国《域名纠纷司法解释》第四条第(2)项规定,“被告域名或其主要部分构成对原告驰名商标的复制、模仿、翻译或音译,或者与原告注册商标、域名相同或近似,足以造成相关公众误认”,以及《商标纠纷司法解释》第一条第(3)项规定,“将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相近似的文字注册为域名,并且通过该域名进行相关商品交易的电子商务,容易使相关公众误认的”,都会构成商标侵权或不正当竞争。
但是,注册域名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相似就一定构成侵权,笔者却不敢随意苟同。判断域名是否侵犯他人商标权,判断标准有三,其一确认两者是否相同或相似;其二确认域名注册是否恶意;其三,能否导致消费者的混淆。三者缺一不可。重庆知识产权律师廖正远曾就域名与商标权纠纷写过一文——《如果能够正确理解域名的性质和作用 就没有域名与商标相似的侵权纠纷》对此也有论述,下文将换角度从注册域名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相似构成侵权的法理分析入手,谈域名与商标相同或相似并不一定构成侵权。
事实上,就注册域名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相似构成侵权法理是商标淡化理论。商标淡化理论有两个目的:其一是消除商标作为显著标识的公众识别性被淡化的危险;其二是防止他人减损商标的区别性、独有性和所获得的良好评价。商标淡化的立法本意就是对现有的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范围的扩大,是驰名商标知名商标更特殊的保护。
在域名和商标冲突的纠纷解决时,无论是法院还是域名争议解决中心,无不是引用商标的反淡化理论予以保护商标权人利益。对此,学术上和司法实务界也存争议。学者李毅鸿就认为,反淡化理论虽有助于制止在互联网上将代表他人产品与信誉的商标欺骗性地注册为域名的行为,有助于防止冲淡驰名商标的显著性,防止其知名度下降从而逐渐消灭商标的内在价值和促销能力的行为。
但是,适用上述商标反淡化规定并不是没有条件的,只有将商标文字或商标直译拼音用于域名,并且是在该域名指向的网页上销售竞争性商品时,并极有可能产生实质性危害的情况下,适用淡化理论才是合适的。所以,专家表示,注册域名与他人注册商标冲突或相同并不一定构成侵权。其原因就在于此。
第一,当域名注册者与注册商标持有人并不存在竞争关系,并确实不会对其产生实质性损害的情况下,应允许域名注册人在不同可不相似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与后者相同或相似的商标设计,允许其间接地利用前人已经形成的良好信誉,将自己的产品或服务顺利推向市场。
第二,商标淡化理论肇始于美国,是美国为奠定其霸权地位服务,单向扩大对商标权人的保护而产生。许多学者认为,对知名商标的保护问题,已经不再是纯粹的知识产权问题,而是经济强国用于争取维持本国竞争者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地位从而实现最大限度地占有市场,并以法律认可的方式手段垄断市场的有效途径,过高的商标保护并不一定适应我国特殊的国情。不能对知名商标,特别国外的所谓的驰名商标予以毫无保留地保护。
第三,正如TRIPST和巴黎公约虽然扩大了对驰名商标的保护,但也将驰名商标的认定权留给各主权国家一样,注册商标(包括知名商标和驰名商标)的权利具有地域性。李毅鸿认为,对互联网而言,不能单纯将某个国家对驰名商标的保护扩展至域名领域的作法推行到我国予以适用。
第四,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商标侵权最基本的条件是侵权人与商标权人处于同样或相似的经营领域。域名侵犯商标权,构成不正当竞争,域名注册人应与商标权人处于相同或相似经营领域。如果域名没有被利用于相同或相似的产品的电子商务中,它就完全脱离了“竞争”的范围,无法构成不正当竞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