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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纠纷原告应当如何举证

发布时间:2023-09-09 10:02:22

在借款纠纷诉讼中,原告(债权人)应提供以下的证据,来对自己的诉讼事实进行举证:

1、能证明与被告之间存在债权的证据材料。如合同、借条、收据、欠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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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自己已履行义务而被告逾期不履行义务的证据。如钱款在何日何地通过什么方式交给了被告,而被告到期仍不归还,最好能提供与债权、债务人无关系的证明人。

3、如有担保人或介绍人,必须要提供担保人或介绍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家庭住址,若是单位担保,须提供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情况。

4、提供有关被告不履行义务的原因的证据。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证据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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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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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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