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犯罪的嫌疑人在被判刑前,一般会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或者逮捕,公安机关采取这些强制措施的,由看守所收押犯罪嫌疑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第九条,看守所收押人犯,须凭送押机关持有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签发的逮捕证、刑事拘留证或者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改造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追捕、押解人犯临时寄押的证明文书。没有上述凭证,或者凭证的记载与实际情况不符的,不予收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