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工作中可能涉及公司商业秘密的劳动者,用人单位一般会与之在岗位聘用协议或者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密条款。保密义务一般也是涉密岗位劳动者对单位忠实义务的体现。
而日常操作中,用人单位往往会将保密条款与竞业限制条款混为一谈,首先,什么是保密条款?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即保密条款约定的是劳动者在职期间对可能接触到的单位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相关保密事项的保守义务。
其次,劳动者泄密,违反保密条款的责任,不同于违反竞业限制条款。
因为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违反保密义务的不得设定违约金,但如果确实造成损失的,公司可以要求其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而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