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是的,专利权人是最先申请保护该技术的(有效的专利),专利权人拥有使用,售卖等权利,保护的是专利权人技术不被侵犯权利,并不对技术应用在产品后,产品质量等其他方便负责,专利与产品本身质量是否合格,是否是三无产品没有关系。《专利法》第一条为了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鼓励发明创造,推动发明创造的应用,提高创新能力,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制定本法。
三无产品一般是指无生产日期、无质量合格证以及无生产厂家,来路不明的产品,另一种说法是:三无产品是无生产厂名,无生产厂址,无生产卫生许可证编码的产品。
“三无产品”不是法律概念,不过已经成为一个比较通俗的名词了,指无生产日期、无质量合格证(或生产许可证)以及无生产者名称。也有说法是:三无产品是无生产厂名,无生产厂址,无生产卫生许可证编码的产品。还有说是无厂名,无地址,无商标。
发展根源
这些假冒伪劣产品能够在农村市场横行,究其原因,不外有三,首先随着城镇消费者自我保护意识逐渐增强,执法部门的大力打假治劣,一些不法分子把目光转移,紧紧盯住农村这块大市场,把一些在城市无法脱手的假冒伪劣产品设法“上山下乡”,蒙骗坑害农村消费者利益。
其次,由于广大农村消费者存在着文化素质参差不齐,缺乏辨别能力,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维权似懂非懂,在自身的权益受到侵害时,还茫然不知,购买商品时极少有人去注意商品的生产日期、保质期,还有商品是否有厂名、厂址等标识。
1.一般司法实践中超市能赔多少钱
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专利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一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赔偿。依据是专利法65条
实践的数额是以法律规定为前提索赔的,尽管不想重复强调法条,但是在你没有证据证明超市侵权的程度条件下就只能这么回答
如果你有证明证明你因被侵权收损失的话那么依法超市就得赔,你能证明多少就赔多少一直赔到破产为止,如果没证据的话那就一分钱要不到
2.只想起诉超市,不起诉厂家
告厂家基本就是稳赢,只需要计算赔偿数额的问题;告超市的话不见得一定能赢,输的几率相当大
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侵权产品,能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依据是专利法70条
符合以上情况时,告超市就是白告,一分钱都要不到
因此就本案而言,想索赔的关键是找到侵权所需的证据。打官司就是打证据,没有证据即使拿到各地的案例拿到实践的判决也是徒劳
个人意见,仅供参考。打扰了
不视为侵犯专利权的5种情况:
1、专利或依其方法取得的产品,经许可售出后,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
2、申请专利前就已制造、使用或已作好必要准备,且只在原有范围内使用;
3、科研和实验使用;
4、为政审所需提供信息,制造、使用、进口专利药品或器械,及专门为其制造、进口专利药品或器械;
5、临时通过中国领陆水空,在运输工具使用的专利。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第六十九条
负责专利执法的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证据,对涉嫌假冒专利行为进行查处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询问有关当事人,调查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情况;
(二)对当事人涉嫌违法行为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三)查阅、复制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四)检查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产品;
(五)对有证据证明是假冒专利的产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请求处理专利侵权纠纷时,可以采取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所列措施。负责专利执法的部门、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依法行使前两款规定的职权时,当事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三无产品的“三无”一般指无生产厂家名称、无生产日期、无生产地址,还有一种说法指无生产日期、
无质量合格证及无生产厂家名称。
作为消费者,购买商品时,是否有质量检验合格证、产品名称、厂名、厂址及生产日期等,确认所购买产品质量是否符合标准。如果买到质量不合格的产品,可以通过协商和解,请求消费者组织、行业协会或者其他依法成立的调解组织调解,向有关部门投诉,提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等方式解决。
专利是否侵权主要根据以下几个方面判定:
1、专利权必须是有效的,无效的不受法律保护;
2、必须是有违法行为的实施;
3、行为人主观上是明知并故意侵权或者过失侵权;
4、侵权的目的是为了生产经营;
5、行为人没有得到专利权人的许可,包括明示和默示。对于侵权的行为,专利权人可以向相关部门请求处理,或者向法院起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第十一条
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