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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院公诉流程

发布时间:2023-09-09 10:04:33

检查院公诉流程如下:

检查院公诉流程

一 、检察院审查受理侦查机关移送的审查起诉的案件。

二、经过审查后如果证据或其他材料不足的要求补充材料或者补充侦查;如果证据充足的,则向法院提起公诉。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依照本法和监察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查。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需要补充核实的,应当退回监察机关补充调查,必要时可以自行补充侦查。

对于监察机关移送起诉的已采取留置措施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对犯罪嫌疑人先行拘留,留置措施自动解除。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拘留后的十日以内作出是否逮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决定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人民检察院决定采取强制措施的期间不计入审查起诉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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