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正在实施危害国家安全、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或者有重大嫌疑的;
(二)阻挠或者抗拒戒严执勤人员执行戒严任务的;
(三)抗拒交通管制或者宵禁规定的;
(四)从事其他抗拒戒严令的活动的。
戒严执勤人员依照戒严实施机关的规定,有权对被拘留的人员的人身进行搜查,有权对犯罪嫌疑分子的住所和涉嫌藏匿犯罪分子、犯罪嫌疑分子或者武器、弹药等危险物品的场所进行搜查。
《戒严法》第二十四条,戒严执勤人员依照戒严实施机关的规定,有权对下列人员立即予以拘留:
1.正在实施危害国家安全、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或者有重大嫌疑的;
2.阻挠或者抗拒戒严执勤人员执行戒严任务的;
3.抗拒交通管制或者宵禁规定的;
4.从事其他抗拒戒严令的活动的。
《戒严法》第二十五条,戒严执勤人员依照戒严实施机关的规定,有权对被拘留的人员的人身进行搜查,有权对犯罪嫌疑分子的住所和涉嫌藏匿犯罪分子、犯罪嫌疑分子或者武器、弹药等危险物品的场所进行搜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