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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

发布时间:2023-09-09 13:29:23

答辩状一般是受到起诉书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一般在开庭前也可以由法院根据案件情况确定期限,但在收起诉书副本的时候,法院会将相关的期限书面通知签收人。答辩是答辩人对起诉的书面答复或反驳,举证是对案件事实提交证据进行证明的期限。

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确定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及其期限。当事人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适当延长。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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