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期审理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遇到阻碍案件审理的情形,以至于使案件的审理工作无法继续进行时,而采取的顺延审理期限的方法。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开庭审理:
(一)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
(二)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的;
(三)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的;
(四)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