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职工在医疗期间工资不得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40%。长期病假连续工龄不满一年按本人工资40%计发,满一年不满三年50%,满三年及以上60%;短期病假连续工龄不满二年按本人工资60%计发,满二年不满四年70%,满四年不满六年80%,满六年不满八年90%,满八年及以上100%。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九条
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