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土地报批信息公开范围有:
1.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依法批准用地的批复文件;
2.地方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批准用地的文件;
3.征地告知书以及履行征地报批前程序的相关证明材料;
4.征地批后实施中征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等有关材料。
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五条,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应当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