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司法考试 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的情形

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的情形

发布时间:2023-09-09 13:36:59

民事诉讼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的情形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的情形

(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温馨提示:
本文【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的情形】由作者 法律百科 转载提供。 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 自学教育网 信息发布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 若存在侵权问题,请及时联系管理员或作者进行删除。
(c)2008-2025 自学教育网 All Rights Reserved 汕头市灵创科技有限公司
粤ICP备2024240640号-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