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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务——隐名股东的法律地位

发布时间:2023-09-09 10:17:09

隐名股东法律地位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公司法务——隐名股东的法律地位

1、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的关系。一般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签订具体的书面协议,隐名投资人具有领取公司红利的权利或日常管理公司行为的权利。只要双方委托关系是真实意思表示,在没有违反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强制性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应当视为合法有效。

2、隐名股东与公司其他股东的关系。隐名股东委托显名股东与公司的其他股东从事公司的经营活动,对公司内部来说,显名股东一般都是隐名股东的代言人。一般隐名股东参与公司的经营与管理活动,但是如果当公司其他股东不知道隐名股东存在的情况下,隐名股东要求显名,一般很难得到其他股东的同意,如果允许隐名股东随意显名,破坏了公司的人合性。

3、隐名股东与公司股东以外其他人的关系。当隐名股东认缴资金不到位及发生其他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情况下,显名股东在此时对债权人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另外当显名股东随意处分其名下股权,将严重侵犯隐名股东的利益,在这种情况下适用物权法中关于善意取得的规定,此时隐名股东只能基于委托协议追究显名股东的责任。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四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

公司法务——隐名股东的法律地位

前款规定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名义股东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人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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