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赔偿法院受理的标准为符合下列条件法院受理:
1.原告是行政侵权行为的受害人。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相应的事实根据。
4.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及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5.原告单独提出赔偿请求的,必须经过赔偿义务机关的先行处理。
6.在法律规定的时效内起诉。
《行政诉讼法》第46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