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书可以采取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委托送达、转交送达的方式送达。如果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上述方式均无法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
《民事诉讼法》第92条,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