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方控制存单质押贷款风险的措施:
1、贷款合同的合法、有效性。
2、贷款手续的严密、完整性。
3、质押单证的真实、可靠性。
4、贷款额度的适度、合理性。
《民法典》第三百八十七条,债权人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为保障实现其债权,需要担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设立担保物权。(《民法典》生效时间为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