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定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方式如下:
1.列举式,是指由成文法和判例法明确规定行政相对人可以提起诉讼和不能提起诉讼的范围。
2.概括式,是由成文法明确规定行政相对人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的一个基本的抽象标准。
3.结合式,是在一国的行政诉讼法中同时采用列举式和概括式来划定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行政诉讼法》第2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