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1.被诉的行政行为涉及其相邻权或者公平竞争权的。
2.在行政复议等行政程序中被追加为第三人的。
3.要求行政机关依法追究加害人法律责任的。
4.撤销或者变更行政行为涉及其合法权益的。
5.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投诉,具有处理投诉职责的行政机关作出或者未作出处理的。
6.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情形。
《行政诉讼法》第25条第1款,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