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举证要遵守下列规定:
1.被告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既要向法院提交事实根据,也要提交规范性文件。
2.被告应当在第一审庭审结束之前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
3.诉讼中被告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
《行政诉讼法》第34条,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但是,被诉行政行为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第三人提供证据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