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财产抵押应当办理抵押登记,以其他财产抵押的不需要办理抵押登记:
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2.建设用地使用权;
3.海域使用权;
4.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以上述财产抵押的抵押权自办理抵押登记后生效,以其他财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生效。
《民法典》第四百零二条,以本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