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增编计划通知书;
2.原养老保险手册;
3.养老保险基金转移单;
4.本人档案。
《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当前养老保险工作中若干具体政策问题的通知》,机关事业单位中所属的企业,凡进行独立登记的企业法人,均应从批准成立之月起按规定参加企业养老保险,未参加的应按企业养老保险的有关规定补缴。已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统筹的,移交当地企业养老保险机构,移交时只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