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行标准租金的住宅房屋承租人与其有本市常住户口、他处无住房、同住时间在3年以上的近亲属,对承租的房屋享有共同承租权。前款所述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租人有权解除房屋租赁合同:
(一)利用房屋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二)擅自改变房屋结构或者约定用途的;
(三)拖欠租金达6个月以上的;
(四)法律、法规或者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武汉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房屋租金分为标准租金和协议租金。房管部门直接经营管理的公有住宅出租执行由政府制定的标准租金。其他房屋、房管部门直接经营管理的公有非住宅和转租前款规定的房屋,实行由租赁双方当事人协商议定的协议租金。实行协议租金的房屋租赁应当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第二十九条 实行标准租金的住宅房屋承租人与其有本市常住户口、他处无住房、同住时间在3年以上的近亲属,对承租的房屋享有共同承租权。前款所述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租人有权解除房屋租赁合同:(一)利用房屋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二)擅自改变房屋结构或者约定用途的;
(三)拖欠租金达6个月以上的;
(四)法律、法规或者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