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行政区域内个体工商户的职工参加职工医保。
《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障办法》第十一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人员应在所属辖区内参加职工医保: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的职工(含雇主及雇工,下同);
(二)根据相关规定可以一次性协议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人员(以下简称协缴人员);
(三)按本办法规定享受职工医保退休待遇的人员(以下简称退休人员);
(四)国家、省、市规定的其他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