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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租人代替二房东缴纳租金、使用人代替所有权人缴纳检验、保险等各项费用的,债权人是否可以拒绝接受

发布时间:2023-09-09 10:26:44

因为对履行债务具有合法利益的第三人,提出代替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对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一般不会有损害,民法典的观点是:只要不损害债权人的合法利益,债权人无权拒绝受领。

转租人代替二房东缴纳租金、使用人代替所有权人缴纳检验、保险等各项费用的,债权人是否可以拒绝接受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四条 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第三人对履行该债务具有合法利益的,第三人有权向债权人代为履行;但是,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只能由债务人履行的除外。

债权人接受第三人履行后,其对债务人的债权转让给第三人,但是债务人和第三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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