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691条:保证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该条款对保证的范围做了明确规定,分为规定部分和约定部分。对于上述明确规定的范围如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债权人有权主张,但其他项目如无特别约定则无法得到保护。另,对于实现债权的费用,根据审判实践,必要费用包括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等可以得到法院支持,但对于律师费、因保全产生的保险费等,则一般不认定为实现债权的必要费用,需在保证合同中作出明确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