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质押的法律风险防范,债权人在接受股权出质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1、严格审查出质人的资格。
2、审查股权出质的合法性。
3、应合理评估股权价值。
4、完善质押合同。
5、及时办理审批手续。
《物权法》第二百二十六条,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的,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登记时设立;以其他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出质的,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物权法》于2020年12月31号失效)
《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三条,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民法典》于2021年1月1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