罚款,是指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主体依法强制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行为人,在一定期限内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的金钱的处罚方式,是行政处罚中财产罚的一种。
通常情况下,行政处罚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关分离,这是为了避免出现执法人员违法执法的行为。
但是,依据我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罚款也会有当场收缴的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并当场收缴罚款的行政执法人员必须出具统一的收据,否则,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统一的收据是具有权限的执法人员依法执法的凭证,没有收据,就难以证明执法的合法性,很可能会造成混乱。
因此,执法人员在收缴罚款时出具统一的收据是必要的。行政处罚必须以有关实体法和程序法的规定为标准进行适用,对于当场收缴罚款又不能出具有效收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