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自身无力解决食宿;
2、无亲友可投靠;
3、不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或农村五保供养;
4、正在城市流浪乞讨度日。
注:
1、对正在城市流浪乞讨度日的流浪未成年人无条件实施求救助。
2、虽有流浪乞讨行为,但不同时具备上述条件的,不属于救助对象。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关于加强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救助管理部门对受助人员主要提供以下基本内容的救助:符合卫生标准的食物和必要的衣物;
符合基本条件的住处;站内突发疾病的救治;帮助与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联系;为无力支付交通费的受助人员提供乘车(船)凭证;对健康的流浪未成年人给予必要的科学文化、基本技能培训。救助工作实行实物救助,不提供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