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不需要收集拖欠工资的证据。这个证据是由用人单位掌握的,应当由用人单位举证,证明自己已经发放了工资,如果用人单位无法举证的,则应当视为没有发放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九条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经查证属实的,仲裁庭应当将其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劳动者无法提供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与仲裁请求有关的证据,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提供。
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