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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人免责的六种情形及七种例外

发布时间:2023-09-09 14:16:24

1.根据《民法典》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的情形:

(1)因保证合同无效及意思表示瑕疵免责;

担保人免责的六种情形及七种例外

(2)因主合同内容变更而免责;

(3)保证责任因保证合同未成立而免除;

(4)保证责任因主合同当事人双方或与第三方共同所实施的行为不适而免除;

(5)因超过保证期限而免责;

(6)保证合同因主合同当事人单方所实施的行为不适而免除。

担保人免责的六种情形及七种例外

2. 根据《民法典》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保证责任免除的例外情形:

(1)政策性破产企业债务被核销并不影响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2)最高额保证中,单笔交易的效力不影响最高额保证合同的效力;

(3)商业银行在贷后检查报告中作出不符合涉案贷款实际使用情况的描述不必然导致保证人保证责任的免除;

(4)新贷与旧贷系同一保证人的,保证人需承担保证责任;

(5)保证人变更必须经债权人同意,债权人未与原保证人形成合意不能免除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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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保证人所作保证是否受合同以外第三人影响不涉及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亦不影响保证合同效力;

(7)超过保证期间,保证人承诺继续承担保证责任的不免责。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391条 第三人提供担保,未经其书面同意,债权人允许债务人转移全部或者部分债务的,担保人不再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

(《民法典》生效时间是2021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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