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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被侵权的表现形式

发布时间:2023-01-15 01:27:43

1、有假冒或者仿冒他人注册商标的行为。

2、销售的商品,已经侵犯到了他人的商标权。

商标被侵权的表现形式

3、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

4、没有得到商标注册人的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

5、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

商标权侵权有哪几种表现形式

商标权侵权的表现形式:

1、未经权利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

2、销售侵犯权利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3、伪造、擅自制造权利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权利人的注册商标标识;

4、未经权利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投入市场;

商标被侵权的表现形式

5、给权利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失。

商标侵权行为的表现形式有哪些?

商标侵权行为 的表现形式有: (一)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具体包括四种情况: 1、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 2、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 3、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他人的注册商标相同商标 4、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他人的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未经许可实施此种行为,无论属故意或过失,均构成对他人 注册商标专用权 的侵犯。 (二)销售明知是 假冒注册商标 的商品。销售者主观上明知或应知销售的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即构成此类侵权行为。 (三)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这类侵权行为的表现形式主要有四种: 1、伪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 2、未经商标权人委托或者授权而制造其注册商标标识 3、超越商标权人授予的权限任意制造其注册商标标识 4、销售属于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 (四)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

1、经销明知或者应知是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对此类行为采取 过错责任原则 。

2、在同一种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图形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并足以造成误认的。

3、故意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的。此种侵权行为以故意实施为必要条件。

侵犯商标权的表现形式有哪些

根据《商标法》的规定,下列商标使用形式,为侵犯商标专用权的主要表现形式:(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具体包括四种情况:

1、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2、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的3、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他人的注册商标相同商标的4、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他人的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的。未经许可实施此种行为,无论属故意或过失,均构成对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三)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这类侵权行为的表现形式主要有四种:

1、伪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2、未经商标权人委托或者授权而制造其注册商标标识3、超越商标权人授予的权限任意制造其注册商标标识4、销售属于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第四种侵权行为,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五)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完毕。

商标被侵权的表现形式

商标侵权表现形式

1、使用侵权 未经 注册商标 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或者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 商标 的行为。使用侵权是实践中常见的一类 商标侵权 行为,根据《 商标法 》有关规定,使用他人的注册商标,必须经过 商标注册 人的同意,并签订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如果未经同意即使用他人注册商标,无论其有无过错,都会构成对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权。这类侵权也是几类侵权中最为常见的一种。在社会上,与使用侵权密不可分的还有商标淡化,这是使用侵权的另一种表现形式。如一些企业或个人在未取得商标所有人许可的情形下,将他人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当作某类商品或服务的通用名称使用,或者当作厂商名称、域名使用,使该商标无法区别于该类商品或服务的通用名称、厂商名称、域名,从而损害了该商标的显著性,使得商标淡化。其直接侵害对象是商标,间接侵害对象是商誉。

2、销售侵权 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经销商是商品生产者和消费者之间的媒介,负有向消费者提供合格商品的义务。如果经销商向消费者提供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无疑是在帮助商标侵权人实现其目的,有损商标注册人及消费者的权益,故也将其规定为商标 侵权行为 。对这种商标侵权行为,修订前的《商标法》规定了 过错责任原则 ,即只有在经销商明知或应知其所经销的商品为侵权商品时,才追究经销商的商标 侵权责任 ,在经销商无过错时,不成立商标侵权行为。但这种规定虽然考虑到了无过错经销商的利益,也有利于商品的流通,但是毕竟不利于保护 商标权 ,而且在实践中给执法带来了一定困难。因为经销商一般都不会承认其是在“明知”或“应知”的情形下经销侵权商品的,而判断经销商主观上是否“明知”或“应知”并非轻而易举的事。[6] 新《商标法》对此进行了修订,取消了“明知”或“应知”的规定。《商标法》将这类行为规定为商标侵权行为,是想在流通环节设置一道法律障碍,使 假冒注册商标 行为人的目的难以得逞,减少商标侵权行为对社会造成的危害。

3、反向假冒侵权 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行为。这类侵权行为是《商标法》修订时新增加的。反向假冒之所以构成商标侵权,是因为商标和它所标示的商品之间存在着一种不可分割的内在联系。这种内在联系随着商标声誉、商品声誉的扩展而加深。而商标权的功能,在于维护该联系的稳定与发展。破坏该联系的行为,影响了商标功能的正常发挥,也损及了他人商标权。在反向假冒中,行为人并非商品的最终用户,该行为人为地割裂了商标与商品之间应有的联系,剥夺了他人之注册商标通过进一步流通来扩展其声誉的机会,影响了消费者对商标注册人的认知,导致商标注册人的经济利益不能完全实现,损害了商标权人对其注册商标的专用权,自属商标侵权。

4、其他侵权 除了使用侵权、销售侵权、反向假冒侵权之外的给他人注册商标权造成损害的行为。根据《 商标法实施条例 》的有关规定,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主要是指以下几种行为:即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的行为故意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的行为。 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 民事纠纷 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列行为也属于《商标法》等52条第(五)项规定的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 第一,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如“华仑天奴”是国际上的一个知名品牌,但在国内,一些企业纷纷混水摸鱼,以各种方式来混淆粗心的消费者,在某商场,就曾经出现过名为“华仑天奴”有限公司生产的服装,该企业生产的产品商标为“化伦天奴”,而且该产品还以专柜的形式出现在商场的显要位置。 第二,复制、摹仿、翻译他人注册商标或其主要部分在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上作为商标使用,误导公众,致使该 驰名商标 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 第三,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注册为域名,并且通过该域名进行相关商品交易的电子商务,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 商标侵权行为在 违法所得 数额较大或者情节严重的情况下,触犯的不仅仅是《商标法》和有关民商事法律,更触犯了刑事法律,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犯罪,依法将追究其刑事责任。[7]其中包括 假冒注册商标罪 、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四个 罪名 。以下实例即属于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 公司在注册商标时必须要确保该商标是自己的公司的职员独立创作完成的,若是侵犯了其他公司的商标权,该公民无疑需要支付一定数额的 经济赔偿金 。注册商标的司法机关也需要认真审核,发现了商标类似的情形时不得允许其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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