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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人不担责的5种情况是哪5种

发布时间:2023-09-09 14:21:13

担保人不担责的5种情况,具体如下:

一、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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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超出“保证责任期限”不担责,

三、未经保证人同意,私自变更主合同。

四、未经保证人同意,私自转让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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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主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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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担保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和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担保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保证期间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担保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担保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的规定,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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