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征地工作程序可分为批准程序和实施程序。
(一)征地的批准程序为:
1、建设项目依法经国务院或省政府批准;
2、建设单位向市、县政府地政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
3、市、县政府地政部门审查后拟订征用土地等方案;
4、经市、县政府同意后逐级上报;
5、征用土地等方案依法由国务院或者省政府批准。
(二)征地的实施程序为:
第一、发布征地公告;
第二,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第三,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第四,确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第五,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第六,土地交付。